蒲公英

2016-08-01  14: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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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氏问题

在当下中国,独生子女当婚当育的现实环境里,有些家庭,生下来的孩子随谁姓成为小两口、甚至两个家庭之间颇有争议的话题。因为最近有朋友的孩子因为取名字的问题险些闹到离婚,由此我想到了古代女子冠夫姓的问题,并查阅了相关资料。


历史上的冠夫姓,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“冠夫姓”是指,妇女结婚后不用本姓,而改用丈夫的姓氏(颇有些“嫁鸡随鸡”的意味)。不仅在西方国家,亚洲国家也有这样的习俗,像香港的陈冯富珍、叶刘淑仪就是冠上了夫姓的名字。通常情况下,“冠夫姓”有两种做法:有的只用“夫姓”,或者在全名前面加上“夫姓”。从夫姓或冠夫姓是指妇女结婚后不用本姓而改用丈夫的姓氏,这是夫权婚姻的产物。有只用“夫姓”与“夫姓+本姓”两种基本形式。在某些族群(如白族)中有入赘男子从妻姓的风俗。


现代国家的法律对于夫妻的姓氏有如下5种情形:1.坚持妻从夫姓原则:瑞士民法典第160条中规定:“(一)丈夫的姓氏为夫妻共同姓氏。(二)新娘有权当面向公民身份登记官员提出要求,将自己原有的姓氏置于夫姓之前。” 2.实行从一约定,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。如《德国民法典》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。 3.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。如原《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》第18条就作此规定。 4.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。中华民国1929年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。 5.保持各自姓氏原则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就作此规定。


很多西方国家一般只用夫姓,如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便以夫姓名世。不少女性主义者反对女性必须在婚后改从夫姓。中国古代为“夫姓+本姓”的形式,如马姓女子嫁与王姓男子,女子婚后特别是亡后就只称“王马氏”。1929年5月,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《民法》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,首次对“夫妻之冠姓”作了法律表述:“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。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。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,不在此限。”中华人民共和国,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:“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。”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。


现代的中国大陆除了在族谱和墓碑外已经几乎完全不用这种形式。台湾、香港、澳门、海外华人旧时代中不少人则用“夫姓+本姓”作为妇女婚后的姓,如方瑀嫁给连战以后叫连方瑀,但现在台湾因民法的修正,已经极少人从夫姓了。香港在正式场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为政府官员或名门望族的女性,例如前布政司司长陈方安生。日本,1898年颁布的《户籍法》中规定“每户都要有固定姓氏,子承父姓,妻从夫姓,分家后仍用原姓,不得任意更改”。二战后的新《民事法》,虽然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婚前所定,或随夫姓,或随妻姓,但大多数日本女子婚后仍照日本的习惯随夫姓。如果女子婚后不改夫姓,会在亲子关系、财产继承等很多方面遇到麻烦。所以今天的日本,仍然很多女性婚后改为夫姓,如何智丽嫁到日本从夫姓改名为小山智丽。不过,有不少人为了各种原因,婚后仍然保留各自原来的姓氏。


看到这里,我大为感慨,从中华民国至今时间不过百年,我们已经享有自己的姓氏权,而不是“**氏”,对于现代中国女子,我们应深感自豪和庆幸。至于孩子的姓氏问题,一定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选择。我也有好几个朋友因为是独生子女,生了二胎之后,一个孩子随爸爸姓,一个孩子随妈妈姓,两家老人也深感欣慰,其乐融融。在历史上,也有夫妻两生育几个孩子,有的随父姓,有的随母姓。革命前辈习仲勋和齐心共育有5个子女,其中女儿齐桥桥就是随母亲姓的。


所以在给孩子取名的问题上,全家人一定要充分沟通、综合考虑,添丁添子本是一大喜事,切不可为了一己执念伤了感情伤了和气,这样的名字恐怕也不能给孩子带来好运与庇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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